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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轻货载运危化品并非只由交通运输部门处罚
       个人以轻型货车载运液化石油气、柴油等危险化学品,被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商务等部门发现后,移送交通运输部门以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实施处罚的案例不在少数。在其他部门,该种案由为人熟知,移送起来非常顺手;在交通运输部门,亦是职责所在无可推托。实践中,还有私人小轿车后备箱装了单个容量5升的3桶疑似危化品,被公安部门以此案由移送交通运输部门的情况。然而该种违法行为一概由交通运输部门处罚是否适宜?
       本文并无替交通运输部门推诿之意,只欲找一个合法性更无疑义的处置方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比两项罚则,若一运输危化品车辆既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运输行为人又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就高处罚规则,在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情况下,应由公安部门处罚。
       危化品运输车辆需要什么安全技术条件?相关标准不少,本文以适用范围较广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为根据,略举其纲。为了文章的连贯性,具体规定在文后列举。
       GB7258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约有11个方面要求,分别为:标志、乘员限额、制动系统、行驶记录与卫星定位装置、电路系统、轮胎、悬架、限速功能、罐体、油箱、特殊要求。特殊要求又包括:消防器材、排气火花熄灭器、导静电拖地带,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倾覆保护装置、管件防护要求、紧急切断装置。
       对于多数违法载运液化石油气、柴油等危险化学品的轻型货车而言,这样多的要求总有几个是它不备具的。有关部门移送交通运输部门之前,应当先交公安部门核查车辆安全技术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并依法处置。
       上述观点必然会有争议,有四个问题还需讨论:
       一是年检效力问题。所查车辆已按规定周期进行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公安部门能否再认定为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车辆已通过安全技术检验,不能说明其行驶时的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应以违法行为发现时的状况为准;况且本文所讨论的违法载运危化品的轻型货车,年检时执行的应是普通货车检验项目。
       二是法条竞合问题。是否所有“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均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处罚?并不尽然。如:据GB725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是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一。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与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不一致。两者系包含关系,构成法条竞合,适用特别规定。即对危化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的,虽亦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但应适用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项处置。
       三是职责交叉问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GB7258所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中,有的按其功能可视为“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最为明显的是灭火器。如危化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是由公安部门依据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处罚,还是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处罚?原则上可按先立案管辖规则办理。如果一定要讨论由谁管辖更无争议,笔者认为是公安部门。原因是除了GB7258的规定之外,GB3890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也将灭火器及行驶记录装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车速限制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辅助制动装置等列为在用机动车安全装置检验项目,可见其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运行不可或缺的条件。
       关于运输单元的防护用品,最明晰的规定见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7部分:运输条件及作业要求》(JT/T617.7)所列个人防护装备,包括:轮挡、三角警示牌、眼部冲洗液、反光背心、防爆便携式照明设备、防护性手套、眼部防护装备、应急逃生面具、具备防爆功能的铲子、下水道口封堵器具等。具体内容列在文后。JT/T617是推荐性标准,相关法规规章也未明确引用该标准的这一部分(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如何理解与适用尚有讨论空间),对未配备前述个人防护装备的,能否按“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实施处罚,还需在个案中扣住“必要”二字,以纠违为目的,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另做衡量。
       四是过罚相当问题。假定违法载运危化品的轻型货车仅有一两项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如:未配备、使用排气火花熄灭器,无导静电拖地带或未全程接地,便由公安部门处5万元以上罚款,按一般社会观念似是过重了。而由交通运输部门按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处3万元以上罚款,似更易被社会接受。但一方面,就高处罚规则,依据的是法定处罚额而非裁量处罚额,更非社会接受度;即多个部门所适法律规范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基于不同管理目的均设定了罚款的,某个法律规范设定的罚款额相对更高,便应由该法规定的执法部门管辖,而无需考虑其他。一方面,按就高处罚规则确定管辖部门后,可再据个案情节、危害后果等进行处罚裁量,当从轻则从轻,当减轻则减轻,当免罚则免罚。另一方面,对于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而言,交通运输部门的管理目的主要是保障运输安全,与公安部门目的一致而管理范围不同(不只涉车),公安部门看来违法情节轻微的,在交通运输部门多半也是如此。对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而言,交通运输部门的管理目的尚有维护市场秩序等,但假如经营时日尚短,违法行为对运输市场秩序的影响显属情节轻微(考虑轻型货车的运量、运距、当地同类市场的运力供给等);如果长期为之,交通运输部门固然可执行法定罚款额,而因违法车辆长期“带病上路”,公安部门亦可依法处罚不致有过当之感。
       如上分析,对违法载运危化品的轻型货车,先由公安部门检查车辆安全技术条件,是更为合法适当的做法。公安执法人员发现此类车辆时,也不需第一时间移送交通运输部门。
        附:GB7258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具体规定。
        一、标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标志应符合 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的规定。其中,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符合 GB 20300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或与罐体焊接的支座的右侧应有金属的罐体铭牌,罐体铭牌应标注唯一性编码、罐体设计代码、罐体容积等信息。
       二、乘员限额。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或等于3 人。(双排小货车不适合)
       三、制动系统。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前轮,以及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的所有车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
       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 0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还应装备电控制动系统(EBS)。
       总质量大于 3500 kg 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总质量大于 3500 kg 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牵引车装备的辅助制动装置的性能要求应使汽车能通过 GB 12676 (《商用车辆和挂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规定的ⅡA 型试验。
       四、行驶记录与卫星定位装置。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牵引车应装备具备记录、存储、显示、打印或输出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等车辆行驶状态信息的行驶记录仪。行驶记录仪应接人车辆速度、制动等信号,规范设置车辆参数并配置驾驶人身份识别卡,显示部分应易于观察,数据接口应便于移动存储介质的插拔,技术要求应符合 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 的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货车装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且行驶记录功能的技术要求符合本标准及GB/T 19056 相关规定。
       五、电路系统。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电路系统应符合 GB 21668 的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
       六、轮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装用子午线轮胎(俗称钢丝轮胎)。总质量大于3 500 kg 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转向轮应装备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
       七、悬架。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 000 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后轴,所有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应装备空气悬架。
       八、限速功能。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具有限速功能,否则应配备限速装置。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应符合 GB/T 24545(《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的要求,且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车速不应大于 80 km/h。
       九、罐体。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式车辆的常压罐体应符舍 GB 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 1 部分: 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 18564.2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的规定,且在设计和制造上其进料口、卸料口的型式、位置应考虑受到意外撞击时的安全防护要求。
       十、油箱。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单燃油箱,且单燃油箱的容积应小于或等于 400 L。
       十一、特殊要求。
      (一)消防器材、排气火花熄灭器、导静电拖地带。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车上应备有消防器材并具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的布置应能避免加热和点燃货物,距燃油箱、燃油管净距离应大于等于 200mm,排气管出口应装在罐体/箱体前端面之前、不高于车辆纵梁上平面的区域,并安装符合 GB 13365 (《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规定的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机动车尾部应安装接地端导体截面积大于等于 100mm2 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且拖地带接地端无论空、满载应始终接地。
     (二)倾覆保护装置。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顶部如有安全阀、通气阀组件以及检查孔、装卸料阀门、管道等附件设备设施,应设置能承受 倍车辆总质量乘以重力加速度的惯性力的倾覆保护装置,且该装置应具有能将积聚在其内部的液体排出的结构或功能。若罐体顶部无任何附属设备设施或附属设备设施未露出罐体,不应设置倾覆保护装置。罐体顶部的管接头、阀门及其他附件的最高点应低于倾覆保护装置的最高点至少 20 mm。
     (三)管件防护。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不应超出车辆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且罐体后封头及罐体后封头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外端面与后下部防护装置内侧在车辆长度方向垂直投影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 150 mm。
     (四)紧急切断装置。装有紧急切断装置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的车辆行驶速度大于 5km/h 时紧急切断阀能自动关闭,或在发动机起动时能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例声或光信号)提示驾驶人需要关闭紧急切断阀。
       JT/T617第7部分对运输单元配备灭火器具和个人防护装备的具体要求:
       一、灭火器具
       运输单元运载危险货物时,应随车携带便携式灭火器。灭火器应适用于扑救 GB/T4968(《火灾分类》) 规定的 A、B、C(固体物质火灾、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气体火灾)三类火灾。
       便携式灭火器的数量及容量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运输剧毒和爆炸品的车辆灭火器数量要求应符合GB20300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符合 JT/T617.1—2018中5.1 规定的运输单元,应配备至少1个最小容量为 2kg干粉灭火器(或其他同等效用的适用灭火器)。
       便携式灭火器应满足有关车用便携式灭火器的规定。如果车辆已装备可用于扑灭发动机起火的固定式灭火器,则其所携带的便携式灭火器无需适用于扑灭发动机起火。
       便携式灭火器应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灭火器应放置于运输单元中易于被车组人员拿取的地方。
 二、用于个人防护的装备
       应根据所运载的危险货物标志式样(包括包件标志、车辆或集装箱标志牌)选择个人防护装备。危险货物标志式样应符合 JT/T617.5—2018的规定。
       运输单元应配备以下装备:
a) 每辆车需携带与******允许总质量和车轮尺寸相匹配的轮挡;
b) 一个三角警示牌;
c) 眼部冲洗液(第1类和第2类除外)。
       运输单元应为每名车组人员配备以下装备:
a) 反光背心;
b) 防爆的(非金属外表面,不产生火花)便携式照明设备;
c) 合适的防护性手套;
d) 眼部防护装备(如护目镜)。
        特定类别危险货物还应包括以下附加装备:
a) 对于危险货物危险标志式样为 2.3项或 6.1项,每位车组人员随车携带一个应急逃生面具,逃生面具的功能需与所装载化学品相匹配(如具备气体或粉尘过滤功能);
b) 对于危险货物危险标志式样为第3类、4.1 项、4.3项、第 8 类或第 9 类固体或液体的危险货物,配备:
1) 一把铲子(对具有第3类、4.1 项、4.3项 项危险性的货物,铲子应具备防爆功能);
2) 一个下水道口封堵器具,如堵漏垫、堵漏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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