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自制氧大行其道暗藏隐患
医院两种不同身份氧气并存
据悉,目前我国在医疗机构使用的氧气有两种,一种是作为药品来管理的医用氧,另一种是医院自制的氧气,通过安装一套分子筛设备将医院里的空气进行加工后成为氧气。据广东气体协会专家刘源介绍,这两种氧气并存的现象已经有很多年。
国家规定医用氧必须按照医用氧的国家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来生产,其中氧的含量不得低于99.5%(ml/ml),且每批次的产品都必须进行检测。但分子筛设备自制的氧气却不用许可、产品不注册和不检验,处于监管真空地带。
“分子筛氧的纯度为50%到93%,设备刚投产时纯度还比较高,但使用一段时间后,如果维护跟不上,纯度就会降低。浙江曾发生一起抢救死亡病例,最后检查发现当时的氧气浓度只有18%,比空气里的含量还低。”刘源称。多家企业反映,目前各医院使用分子筛制氧设备制氧含量多数为70%~80%(ml/ml),且CO2等有害物质均未检验就直接用于临床,威胁人们的生命安全。
当前实践与风险:目前,许多医院仍在使用制氧机,但其本质是“富氧空气”,而非“医用氧”。如果医院向患者宣传或收费时将其等同于“医用氧”,则构成误导。更严重的是,若设备维护不当,如四川开江某医院案例中,制氧机故障导致氧气浓度低至67.1%,则会被认定为使用劣药,面临行政处罚。
近日,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全市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开江县一医院医用分子筛制氧机富氧空气浓度低于90%,被认定使用劣药,但因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被罚2万元。
据了解,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开江某医院使用的富氧空气(93%氧)进行了抽样检查。开江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氧气浓度67.1%,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执法人员向该医院送达了《检验报告》,同时对该院负一楼的医用分子筛制氧机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制氧机屏幕显示氧气浓度70.10%,氧浓度报警:低,氧气压力0.47MPa,氧压力报警:正常,运行状态:停止等内容。
经调查,该院于2021年11月8日以70000元的单价从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1台医用分子筛制氧机,该制氧机型号为TY0-30,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有效期为10年,生产厂家河南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购进后即安放于医院负一楼生产富氧空气(93%氧)为住院患者使用。使用方式为氧气吸入(2.7元/小时)、氧气吸入中心给氧(间断吸氧,3元/小时)、氧气吸入低流量给氧(持续吸氧,32元/12小时)、氧气吸入中心给氧(持续吸氧,65元/天)。因该医院未及时发现医用分子筛制氧机发生故障,其生产的富氧空气浓度低于90%,导致向患者使用了不合格富氧空气。
另据调查,在抽样调查的第二天,2023年10月24日,该医院便暂停使用发生故障的医用分子筛制氧机。因无法查证医用分子筛制氧机发生故障的具体时间,无法查明使用不合格富氧空气(93%氧)的具体数量及金额,故无法计算使用不合格富氧空气(93%氧)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最终,认定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开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