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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2019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次违法,最高处罚20万元
       使用不合格车辆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未经许可擅自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并予以处罚,根据危险品等级不同,最低1万最高20万。
       未配备押运人员
       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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