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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危险品车押运员千万别打擦边球

       9月19日,福建漳州高新区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开展创城与执法并肩行动中,在圆山大道后山路段对一部牌号闽E61***的危险品运输车实施检查。
经查,该车运载液化石油气瓶118个,均为重瓶,现场当执法人员要求该车押运人员叶某出示《从业资格证》时,叶某声称“放在家里,忘记带了”,执法人员进一步询问其是否能提供电子证照或其他证明,叶某却回答得支支吾吾。
       于是执法人员按叶某提供的个人信息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查询,但均未能查询到有关叶某取得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的信息。
       面对执法人员的“穷追不舍”,最终叶某承认了其未取得押运人员从业资格的事实。执法人员当即责令该车所属运输企业立刻安排取得从业资格的押运人员到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同时予以立案查处。
       最终,因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对涉事运输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近期,交通运输部组织全国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突出问题集中整治“百日行动”,严查危险品运输违规行为,这些“擦边球”千万别打!
       危化品运输车能不能运输普货?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不得用于运输普通货物。其它危险品运输车辆如果达到了一定的条件,比如对危险品车辆进行清洁消杀或经过了危害消除处理并检验达标后,可以用于运输普通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普通车辆能不能运输危化品?答案是不可以。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当中的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托运人谎报或瞒报货物种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答案是肯定的。如果托运人没将货物事情告知驾驶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当中的第二十九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当中的第六十条第二项: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一旦违反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情节较为恶劣、具有发生事故导致重大伤亡和其它严重后果的现实可能性,危及公共安全,那么驾驶员、押运人以及物流负责人还可能被刑事强制措施拘留,对其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侦查,面临有期徒刑。
       当然,如果驾驶员违规装载了危化品,不管是否出于其本意或是否知情,也是要承担相应的处罚的。

       危化品货物能否混装?
       答案也是否定的。从事危化品运输的车辆不是说只要具备了相应资格就能随便装载危化品,还要遵守相关的运输规定,尤其是一些危化品之间可能存在化学反应,是不可以混装的,驾驶员、押运员、管理人员及托运人需要掌握足够的危化品知识才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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