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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0000!盐山交警开出2020年首张‘’危化品‘’运输车大额罚单
2020年7月7日11时许,盐山交警在205国道盐山县黑牛王路段执勤期间发现一辆拉载丙烯的危险品运输车辆,执勤民警在对车辆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车尾部安全告示标牌上除标注货物品名、种类和施救方法外,无其他安全警示标识。该车的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执勤民警对车辆依法查扣,将驾驶员移交治安大队。执勤民警及时发现,及时消除了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盐山县公安局对其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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