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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氧气替代医用氧的案例
辽宁丹东天茂气体有限公司转载自网络       
        谈起吸氧,我们很容易联想到危重病人痛苦的样子和他们无助的眼神,在医院,病人吸入的都是医用氧。然而近日,媒体接到广东揭阳群众举报,当地一家揭阳市忠泰气体有限公司却长期利用工业氧冒充医用氧销售,按《医用氧》标准规定,医用氧的氧气纯度必须要达到99.5%以上,同时在生产过程中还必须对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和杂质进行过滤。而工业氧气的纯度则只需要达到99.2%,虽然只比医用氧气低0.3%,但是工业氧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些有害气体杂质和粉末机械杂质。这些杂质和有害气体会对人的上、下呼吸道造成损伤,从而引起呼吸道黏膜水肿、气道痉挛,造成通气功能不好、呼吸困难,危害不亚于以前席卷全国的“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
        据了解,广东揭阳市忠泰气体厂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成立,公司地址:普宁市南溪镇竹埔后寨村狮尾山;公司类型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法定代表人林炼中;经营范围包括:仓储、充装液氨(该项目现已停产)、液氧、液氩、液氮、二氧化碳;生产乙炔[溶于介质的](21024)、医用氧(液态氧);气瓶定期检验:PD1钢质无缝气瓶(限氨气、氧气、氩气、氮气、二氧化碳), PD2钢质焊接气瓶(限液氨), PD4溶解乙炔瓶。公司有职工人数8人,其中安全管理人员2人,专业技术人员3人。2013年8月以来,先后有群众举报该公司涉嫌利用工业氧冒充医用氧销售。2013年10月和2014年6月3日,南方电视台分别二次报道了该公司涉嫌利用工业氧冒充医用氧销售的恶性事件,公开播放工业氧与医用氧混装过程的视频,一个负责供应揭阳全市医用氧气的企业长期垄断市场, 持续十多年造假售氧所产生危害性无法估量, 人命关天, 中间我们的监管部门哪里去了?难以相信的是, 揭露这起恶性造假案居然是一场打斗(详见南方电视台二次的相关报道)。然而针对群众刑事控告、实名举报,当地药监局官方回应说:该企业2013年1月至10月期间,医用氧购货量与销售量基本持平,尚未发现该公司违法犯罪事实。期间爆料人、维权人士多次到当地药监局向王庆辉副局长、稽查局长叶勇标就所提供人证、物证、资证,进行质疑未果。该案件事实证据清楚,证人、证言、造假现场视频皆齐全,当地监管部门查了2年查出个“尚未发现……事实”。最后稽查局叶勇标还向举报人说他们职能有限。

        图片显示2013 年9月18日早上6点15分司机将工业氧36.7吨先装人工业氧储罐至7点28分约20吨装满,剩余16吨多7点29分55秒开启医用氧阀门装入医用氧储罐至8点27分30秒装完。视频录像操作过程、有司机提供磅单、对话录音。
        记者从某气体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了解到,从生产方式来看,制作工业氧气与制作医用氧气的方法大致相同,并且国家规定的纯度标准也达到了99.2%。然而,就是这0.3%的差异,两者就有了巨大的区别。首先,医用氧除了提纯,还需要进行大量的过滤,将气体中的杂质去除,而工业氧则少了过滤工序;其次,医用氧的储存、运输、检测、使用等都有详细的特殊规定,工业氧没有这些要求;最重要的是,医用氧的水含量必须控制在0.07%以下,这样少的水分不足以以液态的形式存在,也就是说医用氧是很干燥的。而工业氧则因生产工艺原因会产生一定的水分,却没有过滤要求。这样一来,压缩充装工业氧时就会有水分及大量杂质气体进入钢瓶,不仅容易使钢瓶内壁锈蚀产生异味,杂质过多的工业氧气吸入人体不仅起不到治疗作用,反而会造成伤害。一些行业人士告诉记者,一些生产氧气的企业具有工业氧和医用氧的双重生产资格,为了牟取暴利,一些企业会将工业氧当成医用氧销售。之前就曾有山西大同煤矿集团中兴制氧厂的职工向有关部门举报,该厂自2000年开始就停止使用医用氧的生产设备,而是将他们生产出来的工业氧通过两个管道引入不同的灌装间,一个出产工业氧,另一个出产医用氧。多年闲置的医用氧生产设备,除了应付检查外,从不开机。
      “虽然医用氧与工业氧相比,由于要去除更多的水分和杂质,需要更高的技术要求,但是其复杂性并没有增加多少,因此成本不会大幅增加。市场上,医用氧和工业氧之间出现的巨大价格差异中有人为的因素。”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周子君告诉记者,按照现行的相关规定,医用氧气主要用于医疗急、重症患者的抢救。药品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认证》,由于药品生产资格的审批非常严格,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大型药品生产企业对医用氧市场的垄断,这也导致医用氧的价格偏高。而巨大利润差额使很多不具备生产资质的企业也想进来分一杯羹,这造成市场的进一步混乱。
        实际上,我国已于1998年就明文规定医院禁止给病员使用工业氧气以及未取得许可证的液态氧。医院无论是使用氧气瓶还是使用集中供氧,都必须使用获得医用氧资质的氧气。之前河北省卫生厅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问题氧”屡禁不止的原因,很大程度上还在于日常监管存在很大漏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刑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许多地方政府规定工业氧冒充医用氧销售皆按售假药论处。

        2010年4月的郴州“工业氧”假冒“医用氧”事件,医疗系统的相关责任人受行政处分,“问题氧”生产企业的法人代表被移送司法机关。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郑雪倩认为,“问题氧”频发,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于医德丧失,除此之外,制度存在漏洞,认知存在偏差。比如,有人认为工业氧与医用氧的含氧浓度差不多,对人体不会产生危害。不少医疗机构把医用氧当做非药品进行管理,这就导致了医用氧使用脱离了药品质量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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