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运输:驾驶员和押运员到底谁听谁的?
问: 所以,到底该听谁的?
答: 不是 “谁听谁”,而是 “各司其职 + 互相监督”,法规没规定 “谁指挥谁”,但划定了各自的 “安全责任边界”。
若驾驶员或押运员违反职责要求,将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驾驶员核心责任:对“行车安全”负责;
押运员核心责任:对“货物安全”负责;共同确保危化品“安全运输至目的地”,无上下级从属关系,仅需互相提醒、配合。
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驾驶员应当按规定路线、时间行驶,正确操作车辆(比如不超速、不疲劳驾驶),确保行车安全;随车携带运单、安全卡,配合押运员做好货物检查;而押运员则需要全程监管货物状态(比如检查包装是否破损、固定是否牢固),发现安全隐患(如货物泄漏、车辆故障)立即制止运输;协助驾驶员做好应急处置(如事故后设置警示标志、组织疏散)。
若遇到意见不一致,按“安全优先级”来明确听谁的:
1. 货物有隐患,听押运员的,例如押运员发现货物固定松动、罐车泄漏,要求停车时!
2. 驾驶操作有问题,听驾驶员的,例如押运员觉得“车速太慢,开快点”,或指挥驾驶员“往左边再靠点”,但驾驶员判断“当前路况不能超车”时。
执法依据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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