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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车辆导静电橡胶拖地带未接地,罚款5万元
案例: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3行终64号《铁岭通泰鸿运输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海港区运输管理站、秦皇岛市海港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危货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未接地,罚款5万元)》
1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铁岭通泰鸿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双井子村。
法定代表人高宇春,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山,系该单位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运输管理站,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459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辉,站长。
委托代理人马瑶,系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坤,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459号。
法定代表人肖子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焦志君,系该单位法规科工作人员。
上诉人铁岭通泰鸿运输有限公司因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海港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1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铁岭通泰鸿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山,被上诉人秦皇岛市海港区运输管理站的委托代理人马瑶、庞坤,秦皇岛市海港区交通运输局的委托代理人焦志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7日,秦皇岛市海港区运输管理站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范洪斌驾驶装载氧气和氩气的辽M×××××危险品货车配备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未接地,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该车属于原告铁岭通泰鸿运输有限公司所有。运管站执法人员于当日制作了现场笔录,录制了现场录像,对司机范洪斌作了询问笔录,并作出证据登记保存决定,将该车存放在金穗庄园停车场,并于当日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及《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2015年7月8日,原告委托施洪杰向运管站递交申请,明确承认辽M×××××危险品货车存在违法事实,并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同意接受处罚,但因单位经济困难,申请缓交罚款。2015年7月8日,运管站经过集体讨论,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三)项,作出了(2015)年海运决A第2113446号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对原告处罚款5万元整,并同意了原告提出的缓交罚款的申请。原告先期交纳了5000元罚款后,运管站放行了登记保存的辽M×××××危险品货车。原告对处罚决定不服,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交通运输局提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经过审理,作出海交复决第(2015)2号交通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2015)年海运决A第2113446号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
原审法院认为,秦皇岛市海港区运输管理站作为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权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秦皇岛市海港区交通运输局作为秦皇岛市海港区运输管理站的主管部门,有权对运管站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氧气和氩气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原告铁岭通泰鸿运输有限公司装载氧气和氩气的辽M×××××号危险品货车导静电拖地带未接地,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运输管理站依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运管站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照法定程序询问了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及《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明确告知了原告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等权利,并在原告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后,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其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原告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交通运输局提起行政复议后,运输局依照法定程序履行了行政复议职权,其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要求撤销(2015)年海运决A第2113446号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要求返还已交纳的5000元罚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铁岭通泰鸿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2上诉人观点
上诉人铁岭通泰鸿运输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秦皇岛市海港区运输管理站为“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被上诉人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为其主管部门,属于县级,那么被上诉人秦皇岛市海港区运输管理站为股级单位,而股级单位没有行政处罚权,县级主管部门无行政复议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氧气和氩气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品”这个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在哪?哪条、哪款?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改判或发回重审。
3被上诉人秦皇岛市海港区运输管理站观点
被上诉人秦皇岛市海港区运输管理站(以下简称“运管站”)辩称,上诉人所诉与事实不符且没有法律依据。2015年7月7日7时00分,运管站执法人员在东港北路与北二环路交叉口北500米处对辽M×××××危险品货车进行检查,并向车辆驾驶员出示了执法证件。经查,该车运输的物品为罐装氧气和氩气,导静电拖地带未接地。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氧气和氩气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品。《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04)8.1.5规定:运输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车辆的排气管,应安装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并配装符合JT230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装运易燃易爆类介质的危险品车辆必须配备设置灭火器、静电拖地带等安全防护措施。辽M×××××危险品货车配备的静电拖地带未接地,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运管站执法人员于当日制作了现场笔录,录制了现场录像,对司机范洪斌作了询问笔录,为保存证据,将该车存放在金穗庄园停车场,并于当日将责令改正通知书、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2015年7月8日,上诉人向运管站递交申请,明确表示其所属车辆辽M×××××危险品货车违法内容属实,并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同意接受处罚,但因单位经济困难,申请缓交。运管站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集体讨论,于2015年7月8日对原告作出了“处罚款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及时向上诉人送达相关文书。运管站的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强制法》及《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其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年海运决A字第2113446号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完全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4被上诉人秦皇岛市海港区交通运输局观点
被上诉人秦皇岛市海港区交通运输局辩称,海港区运输管理站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年海运决A字第2113446号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的判决应予维持。
5证据分析
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已随卷移送本院,经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本院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秦皇岛市海港区运输管理站作为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权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秦皇岛市海港区交通运输局作为秦皇岛市海港区运输管理站的主管部门,有权对运管站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罐装压缩氧气和氩气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上诉人铁岭通泰鸿运输有限公司装载氧气和氩气的辽M×××××号危险品货车导静电拖地带未接地,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上诉人秦皇岛市海港区运输管理站依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运输管理站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照法定程序询问了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及《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明确告知了上诉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等权利,并在上诉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后,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其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上诉人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交通运输局提起行政复议后,交通运输局依照法定程序履行了行政复议职权,其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6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思考与启发】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的要求。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专用车辆应当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三、《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04)8.1.5规定:运输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车辆的排气管,应安装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并配装符合JT230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
四、GB20300-2006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4.2.8.6车辆底部必须设置导静电拖地带,其性能应符合JT230的规定。
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教材》第一篇单元四模块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安全设施中指出:无论重车还是空车,必须将拖地带的一端接地,避免需要排除静电时而没有接地造成意外。
六、行政处罚中,对违规项目要结合标准深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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