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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医用氧的生产和使用,确保患者用氧安全的提案
领  衔  人:吕伟彬等10位委员    所属会议:市十二届四次    性质类别:提案    承办部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发布日期: 2016-03-03    编 号:20150104 

【内容】
        目前我市各医院存在自备制氧机生产氧气用于临床治疗的现象,对患者身体恢复及安全构成威胁,主要问题有:
        一、目前各医院自备制氧机制氧方法不符合医用氧气药品GMP认证的制氧规范,制得的氧气根本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中医用氧的要求。医院自制氧采用变压吸附装置制取氧气,其制氧原理就是采用分子筛吸附氮气,未被吸附的氧气在聚集后作为成品氧气输送。这样的成品氧气,氧气含氧量不达标(O2<95%)。根本无法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和《医用氧》国家强制性标准(GB8982-2009)等有关法规的要求。达标的医用氧是通过低温空气分离法(零下183℃以下的低温处理)制取。低温空气分离法制取的氧气,其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规定要求,实行的是药品批准文号管理,执行的是《医用氧》国家强制性标准(GB8982-2009)。医用氧检测指标有氧含量(O2≥99.5%)、水分含量、二氧化碳含量、一氧化碳含量、气态酸性物质和碱性物质含量、臭氧及其他气态氧化物、气味、总烃含量、固体物质等九项,具有纯度高、无色、无味、无有害杂质等特点。
        二、医院本来就是感染高危区,变压吸附装置的原料(空气)进口都位于医院内,通过分子筛吸附氮气后的余气就作为“医用氧气”直接用于临床治疗,增大院内交叉感染的可能性,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存在极大的威胁。
        三、这些医院使用的变压吸附制氧设备只是作为医疗器械进入医院,其制得的氧气未取得食药监部门的药品认证,却作为药品用于临床治疗,并以药品与病患者结算,明显违反《药品管理法》,存在售卖假药的违法嫌疑。
        因此,依据《药品管理法》第23条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第25条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
        办    法:
        我们提出:在中央提倡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医院必须规范管理,依法用药。为保证我市患者健康用氧,希望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监督管理,将医用氧的生产纳入药品生产管理范畴,医用氧生产企业必须进行强制认证。严禁未经认证的氧气替代医用氧气使用,确保临床治疗使用的医用氧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和《医用氧》国家强制性标准(GB8982-2009)规定要求。把好药品安全使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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