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31—2025《大管规》使用篇发布!
第 6 章 使用篇
6.1 使用单位基本要求
(1)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且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制定操作规程,并且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2)新管道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本规程要求的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在设计压力和温度范围内使用压力管道;
(3)建立管道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6.2 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 TSG 08《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6.3 管道操作规程
6.3.1 一般要求
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管道的安全操作要求,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管道操作工艺指标,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或者最低工作温度;
(2)管道操作方法,包括开、停车(机)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3)管道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6.3.2 非金属管道操作规程的专项要求
非金属管道操作规程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非金属管道的工作温度如果高于常温,在第一次升温后冷却到常温时,需对法兰螺栓再次拧紧,处于高温状态时不得拧紧螺栓;
(2)非金属管道工作压力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管道的工作温度不得超过设计温度;
(3)管道输送介质的种类、浓度等符合设计要求;当有变动时,需经过设计单位确认;
(4)管道增压、减压需缓慢均匀;
(5)不得用力敲击管道,避免硬、尖锐物撞击和外部挤压,不得附加设计以外的载荷。
6.4 管道经常性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管道巡检制度,并且对管道系统、支承件、机械安全联锁装置和仪表等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保证在用管道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6.5 定期自行检查
6.5.1 一般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自行检查制度,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投入使用的压力管道进行日常检查、年度检查:
(1)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为管道系统的运行状态以及安全附件、阻火器、机械安全联锁装置、仪表、支吊架等完好情况,管道系统无振动、摩擦以及异常响声,各密封面无泄漏,无其他异常情况等;
(2)使用单位可根据本规则附件 D 和本单位所使用管道的特点和使用状况等确定管道年度检查的内容。使用单位应当记录检查情况,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对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隐患应当及时消除。
6.5.2 高压管道的专项检查要求
高压管道的定期自行检查,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所有重负荷基础需定期自行检查,及时处理沉降;
(2)泵、压缩机进出口相连的管道,需每年进行振动监测评估。
6.6 定期检验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 7.1.6 条的规定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准备工作。定期检验完成后,由使用单位组织对管道进行管道连接、密封、清洗置换、管道组成件和附件(含安全附件及仪表)安装等工作,并且对其安全性负责。
6.7 异常情况处理
管道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操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
(1)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
(2)管道组成件及其连接接头发生裂纹、异常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
(3)管道支吊架或者管道支承结构件失效引起管道下沉、膨胀受阻危及管道运行安全的;
(4)安全附件失灵、损坏等不能起到安全保护作用的;
(5)垫片、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的;
(6)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管道安全运行的;
(7)管道发生冻堵的;
(8)管道发生水锤、严重振动、异常响声,危及安全运行的;
(9)其他异常情况的。
6.8 改造与修理
6.8.1 一般要求管道的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方案需经过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能力的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应急抢修的管道重大修理工程除外,未改变材质的重大修理除外),并且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意;
(2)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前,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向管道工程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告知;
(3)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过程中涉及的切割、标记移植、坡口制备、焊接、热处理、检验与试验等工作符合本规程和 GB/T 20801、GB/T 32270 的规定;
(4)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需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检机构按照 TSG D7006 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管道不得投入使用;
(5)改造和重大修理单位向使用单位提供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施工方案、图样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使用单位需妥善保存改造和重大修理单位移交的技术资料。
6.8.2 耐压试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在改造与重大修理施工过程中应当进行耐压试验:
(1)用焊接方法更换管道受压元件的;
(2)管道受压元件补焊深度大于 1/2 实测厚度的;
(3)改变使用条件,超过原设计参数并且经过强度校核合格的。
本条(1)(2)两项,如管道系统确因条件所限难以进行耐压试验的,应当对其所有新焊接对接接头进行 100% 射线检测(或者超声检测),并且进行 100% 表面无损检测合格(含新焊接角接接头)。本条第(3)项如确因条件所限不能进行耐压试验,则耐压试验的免除或替代应当符合本规程和 GB/T 20801、GB/T 32270 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