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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对高速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实施交通管制
       为进一步加强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辽宁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决定,在全省高速公路范围内,对所有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实施交通管制。
    一、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每日0时至6时通行。每日0时至6时,禁止所有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同时禁止所有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违反规定的,处以2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
    二、严禁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超速行驶。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低于上述规定速度的,车辆行驶速度不得高于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违反规定的,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或12分,可并处吊销驾驶证。
    三、严禁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违反规定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驾驶人疲劳驾驶。违反规定的,处以1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17日颁布施行的《辽宁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关于对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实施交通管制的通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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