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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开江一医院使用自己生产的劣质氧气 被罚2万元
开江某医院使用劣药案
       案情简介: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开江某医院使用的富氧空气(93%氧)进行了抽样检查。开江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氧气浓度67.1%,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执法人员向该医院送达了《检验报告》,同时对该院负一楼的医用分子筛制氧机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制氧机屏幕显示氧气浓度70.10%,氧浓度报警:低,氧气压力0.47MPa,氧压力报警:正常,运行状态:停止等内容。
       经查,当事人2021年11月8日以70000元/台的单价从四川零三石科技有限公司购进1台医用分子筛制氧机(型号TY0-30,生产日期:2021年9月,有效期:10年,生产厂家河南太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后即安放于医院负一楼生产富氧空气(93%氧)为住院患者使用。使用方式为氧气吸入(2.7元/小时)、氧气吸入中心给氧(间断吸氧,3元/小时)、氧气吸入低流量给氧(持续吸氧,32元/12小时)、氧气吸入中心给氧(持续吸氧,65元/天)。因该医院未及时发现医用分子筛制氧机发生故障,其生产的富氧空气浓度低于90%,导致向患者使用了不合格富氧空气。
       另查明,该医用分子筛制氧机屏幕能显示氧气浓度、氧气压力等参数,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对该医院使用的富氧空气(93%氧)进行抽样检查时,该医院发现医用分子筛制氧机故障,暂停使用医用分子筛制氧机,更换为从达州市自立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医用氧气为患者使用。因无法查证医用分子筛制氧机发生故障的具体时间,无法查明当事人使用不合格富氧空气(93%氧)的具体数量及金额,故无法计算当事人使用不合格富氧空气(93%氧)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该医院使用的富氧空气(93%氧)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WS1-XG-008-2012》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法认定为劣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开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应坚决守住药品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本案中,当事人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制氧机出现故障,导致生产的医用氧气浓度不达标,无法起到药品应有的功效。对于急重症患者,药效不合格可能会导致抢救失败、病情恶化;对于普通患者,也会造成掩盖病症,延长病程,无法达到预期的疗效等危害。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对该医院使用劣药案的查处,起到了查处一起案件,整治一个领域,净化一片市场的作用,达到了惩一儆百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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