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天茂新闻 - 天茂新闻
《关于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制取的富氧空气临床适用范围的通告》食药监办械函[2010]564号规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制取的富氧空气临床适用范围的通告》食药监办械函[2010]564号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临床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现就用于医用气体管道系统的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制取的富氧空气临床适用范围通告如下:
       一、在重症监护室(ICU)中进行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治疗、心肺复苏、吸痰前后及纤维支气管镜检查时不得使用;
       二、在手术室中,笑气吸入麻醉的诱导苏醒期,围手术期吸入超低流量纯氧进行全紧闭麻醉时不得使用。各有关医疗机构应立即开展自查,在临床使用过程中,严格限定此类产品临床适用范围,不得超范围使用。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此类产品注册审批,要求各相关生产企业在说明书中对产品适用范围进行修改,并依照法规规定做好说明书备案工作。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本辖区相关监管工作,对医疗机构违规使用医疗器械问题,依据有关法规及时进行处理。

首页|关于天茂|天茂新闻|天茂产品|应用领域|工程设计定制|车辆监控|供气监控|招贤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