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氩气充装操作规程
5.1氩气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5.1.1氧气充装前检查

5.1.1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

5.1.1.1受检气瓶是否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并有监督检验标记;

5.1.1.2进口气瓶是否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5.1.1.3将要充装的气体是否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相一致;

5.1.1.4根据 GB 16804规定制作的警示标签上印有的瓶装气体的名称及化学分子式是否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的相一致;

5.1.1.2将要充装的气瓶是否是本充装站的自有产权气瓶和托管气瓶;

5.1.1.6气瓶外表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


5.1.1.7气瓶瓶阀的出气口螺纹型式是否符合GB15383的规定,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气口螺纹应是内螺纹(左旋),其他气体用的瓶阀,出气口螺纹应是外螺纹(右旋);

5.1.1.8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当气瓶无剩余压力或有不明剩余气体时,应按1.3和1.4进行处理;

5.1.1.9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5.1.1.10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

5.1.1.11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

5.1.2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

5.1.2.1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5.1.2.2进口气瓶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

5.1.2.3将要充装的气体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不一致的;

5.1.2.4警示标签上印有的瓶装气体名称及化学分子式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

5.1.2.5将要充装的气瓶不是本充装站自有产权的,气瓶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

5.1.2.6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的、无法辨认的;

5.1.2.7颜色标记不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或者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辨认的;

5.1.2.8气瓶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

5.1.2.9超过检验期限的;

5.1.2.10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5.1.2.11气瓶生产国的政府已宣布报废的气瓶;

5.1.2.12经过改装的气瓶。

5.1.3颜色或其他标记以及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及有不明剩余的气体,除不予充装气体外,还应查明原因,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处理。

5.1.4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充装前应充入氮气置换后抽真空,之后如发现瓶阀出口处有污迹和油迹,应卸下瓶阀,进行内部检查或脱脂。确认瓶内无异物,按1.5的规定检查合格方可充气。

5.1.5新投入使用或经内部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充气前都应按规定先置换,除去瓶内的空气及水分,经分析合格后方能充气。

5.1.6在检验有效期限内的气瓶,如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对内部状况有怀疑的气瓶、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上运输的气瓶、瓶阀及其他附件,应先送检验机构,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与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5.1.7国外进口的气瓶,外国飞机、火车、轮船上使用的气瓶,要求在我国境内充气时,应先由安全察机构认可和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5.1.8发现瓶内有积水时,充气前应将气瓶倒置,轻轻开启瓶阀,完全排除积水后方可充气。

5.1.9经检查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与合格气瓶隔离存放,并作出明显标记,以防止相互混淆。

5.1.10气瓶水压试验有效期前1个月应向气瓶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5.1.2氩气充装后检查充装后的气瓶,应有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妥善处理,检查内容包括:

5.1.2.1瓶内压力(充装量)及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充装结束后,应逐瓶检查充装压力;充装后静置8小时,从同一批抽取10%的瓶测定其静置压力,必须符合 GB /T3864-2008《工业氮》的规定;

5.1.2.2瓶阀及其与瓶口连接的密封是否良好;

5.1.2.3气瓶充装后是否出现鼓包变形或泄漏等严重缺陷;

5.1.2.4瓶体的温度是否有异常升高的迹象;

5.1.2.5气瓶的瓶帽、防震圈、充装标签和警示标签是否完整。


5.2氩气充装操作规程

5.2.1气瓶充装系统用压力表,精度不得低于1.5级,表面直径不得小于150mm。校验周期不应大于半年。

5.2.2气瓶充装气体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5.2.2.1充气前必须检查确认气瓶是否是检查合格(应有记录)或妥善处理(应有记录)的;

5.2.2.2用防错装接头进行充装时,应认真检查瓶阀出气口的螺纹与所充装气体所规定的螺纹型式是否相符,防错装接头零部件是否灵活好用;

5.2.2.3开启瓶阀时应缓慢操作,并应注意监听瓶内有无异常音响;

5.2.2.4在瓶内气体压力达到7MPa以前应逐只检查气瓶的瓶体温度是否大体一致,在瓶内气体压力达到10MPa时应检查瓶阀的密封是否良好。发现异常时应保持冷静,采取正确的操作方式妥善处理;

5.2.2.5气瓶的充装流量,不得大于8m2/h(标准状态气体)且充装时间不得小于30min;

5.2.2.6用充气汇流排充气瓶时,充装压力超过1.5MPa时,禁止再插入空瓶进行充装;

5.2.3气瓶的充装量应严格控制,确保气瓶在最高使用温度(国内为60℃)下,瓶内气体的压力不超过气瓶的许用压力。根据 GB 5099的规定,国产钢瓶的许用压力为水压试验压力的0.8倍。

5.2.5充装温度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取充气车间的环境室温加上充气温差(指在测温试验时实际测定得出的气体充装温度与室温之差)作为气瓶的充装温度。充气温差应在规定的充气速度下,由实验测定。实验结果应挂贴上墙。

5.2.6充装记录

5.2.6.1充气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填写气瓶充装记录,记录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充气日期、瓶号、室温、充装压力、充装起止时间、充装人、气瓶充装前剩余气体是否与将要充装的气体相同、不明剩余气体的气瓶是如何处理的、有无发现异常情况等。

5.2.6.2充气单位应负责妥善保管气瓶充装记录,保存时间不应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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