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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一),使用登记,操作规程,维护保养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中对压力容器使用规定:
7 使用管理
7. 1 使用安全管理
7. 1 . 1 使用单位义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有关要求,对压力容器进行使用安全管理,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办理使用登记,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并且进行检查。
7. 1 . 2 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日内,向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办理使用登记时,安全状况等级和首次检验日期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 1 ) 使用登记机关确认制造资料齐全的新压力容器,其安全状况等级为1 级;进口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由实施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评定;
( 2 ) 压力容器首次定期检验日期按照本规程 8.1.6和 8.1.7的规定确定,产品标准或者使用单位认为有必要缩短检验周期的除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首次定期检验日期时,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 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7. 1 . 3 压力容器操作规程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1 ) 操作工艺参数(含工作压力、最高或者最低工作温度) ;
( 2 ) 岗位操作方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
( 3 ) 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7. 1 . 4 经常性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容器装置巡检制度,并且对压力容器本体及其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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