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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充装规定
8 充装使用
8.1 充装定义
      气瓶充装,是指利用专用充装设施,将储存在压力容器中或者气体发生装置中的气体或液体介质充装到各类气瓶内的过程。
8.2 使用单位含义
       气瓶使用单位一般指气瓶的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和充装单位。
8.3 使用单位基本要求

(1)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气瓶使用安全负责,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充装单位和产权单位按照气瓶产权归属情况以及使用环节各负其责;
(2)使用单位应当采购取得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制造的、经监检合格的气瓶以及气瓶阀门(采购的燃气气瓶还应当具有本使用单位的标志),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的气瓶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变更以及注销手续;车用气瓶的使用登记、变更和注销由产权单位办理;
(3)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有关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关操作规程,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相应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且负责开展有关气瓶安全使用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4)使用单位应当负责对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更换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瓶阀等安全附件,涂敷使用登记标志和下次检验日期;
(5)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8.4 充装单位和人员基本要求
(1)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气瓶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具备对气瓶进行安全充装的各项条件。盛装易燃、助燃、有毒、腐蚀性气体气瓶的充装单位(仅从事非经营性充装活动的除外)以及非重复充装气瓶的充装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取得气瓶充装许可;气瓶充装单位办理所充装气瓶的使用登记后,方可从事气瓶充装;
(2)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同时应当提供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且对所充装气瓶满足本规程所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负责;
(3)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为其所充装的气瓶建立充装电子档案,对充装前后检查情况以及充装情况进行记录,纳入充装电子档案记录;
(4)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关于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建立本单位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及时将充装前(后)检查情况、相关充装情况等信息上传到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充装信息平台追溯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
(5)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
(6)充装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气瓶充装以及检查工作,并且对其充装、检查工作的安全质量负责;
(7)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每年向气瓶使用登记机关报送《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并且报送气瓶及其他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情况,以及充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充装作业人员持证汇总表。

8.5 安全管理要求
8.5.1 安全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气瓶安全管理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岗位职责以及培训制度;
(2)气瓶建档、使用登记、标志涂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
(3)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含电子文档)保管制度;
(4)气瓶以及气瓶阀门采购、储存、收发、标志、检查和报废、更换等管理制度;
(5)气瓶隐患排查治理以及报废气瓶去功能化处理制度;
(6)气瓶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7)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制度;
(8)接受安全监督的管理制度。
8.5.2 安全技术档案
       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含电子档案),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气瓶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汇总表;
(2)气瓶产品质量合格证、监检证书、维护保养说明等出厂技术资料和文件(或者电子文档);
(3)气瓶定期检验报告;
(4)气瓶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气瓶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6)事故情况或者异常情况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处理情况记录等资料;
(7)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或者电子信息文档);
(8)充装用仪器仪表检定、校验证书以及修理和更换记录;
(9)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设备档案;
(10)各类人员培训考核资料以及向气体使用者宣传教育的资料;
(11)需要存档的其他资料。
8.5.3 操作规程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气瓶使用特点和充装安全要求,制定操作规程。气瓶使用的操作规程一般包括气瓶的使用参数、使用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日常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相应记录等内容的规定。
       气瓶充装相关的操作规程,应当包括充装工作程序、充装控制参数、安全事项要求、异常情况处理以及记录等。充装单位至少制定并有效实施以下操作规程:
(1)瓶内残液(残气)处理;
(2)气瓶充装前(后)检查;
(3)气瓶充装;
(4)气体分析;
(5)设备仪器。
8.5.4 检查、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气瓶出厂资料、维护保养说明,对气瓶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检查、维护保养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规定的气瓶标志、外观涂层完好情况、定期检验有效期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规定;
(2)检查气瓶附件是否齐全、有无损坏,是否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检验有效期;
(3)检查气瓶是否出现变形、异常响声、明显外观损伤等情况;
(4)检查气体压力显示是否出现异常情况;
(5)使用单位认为需要进行检查的项目。
       使用单位根据检查情况,采取表面涂敷、送检气瓶、更换瓶阀等方式进行气瓶的维护保养,并将维护保养情况记录到档案中。
8.5.5 定期检验
      使用单位应当在气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送检气瓶。
       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充装单位除外)申请自行检验已办理使用登记的自有产权气瓶的,可在充装许可申请时一并提出申请,经评审机构按照特种设备有关检验机构核准的规定进行评审,符合要求的,在充装许可证书上备注“(含定期检验)”。
8.5.6 不合格气瓶的处理
      使用单位不得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检验不合格或者应当予以报废的气瓶。对需要报废的气瓶,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自行或者将其送交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消除使用功能的报废处理。
8.5.7 事故应急预案与异常情况、隐患和事故处理。
8.5.7.1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演练并记录。
8.5.7.2 异常情况、隐患处理
使用单位应当有效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发现以下异常情况、隐患时,操作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和消除隐患:
(1)气瓶以及受压元(部)件等出现泄漏、裂纹、变形、异常响声等缺陷;
(2)气体充装设备、系统的压力超过规定值,采取适当措施仍不能有效控制,以及压力测定、显示、记录装置不能正常工作;
(3)充装区域(场地)的易燃、易爆、毒性气体浓度超过规定值,采取适当措施仍不能有效控制;
(4)其他异常情况和隐患。
8.5.7.3 事故处理
(1)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发生事故后,使用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可追溯的气瓶检查记录、充装记录等气瓶技术资料和文件;
(3)发生事故后,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且协助事故调查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8.6 充装安全技术要求
8.6.1 充装装置
(1)充装装置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气体错装,必要时应当先抽真空再进行充装;
(2)充装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以及溶解乙炔气体时,所采用的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以及校验有效期应当符合相关计量规范或标准的要求。
8.6.2 充装单位信息标志、警示标签
(1)充装单位应当在充装检查合格的气瓶上,牢固粘贴充装产品合格标签,标签上至少注明充装单位名称和电话、气体名称、实际充装量、充装日期和充装检查人员代号;
(2)充装单位应当在充装气瓶上标示警示标签,气瓶警示标签的式样、制作方法和使用应当符合GB/T16804《气瓶警示标签》的要求。燃气气瓶警示标签上应当注明“人员密集的室内禁用”字样。

8.6.3 充装检查与记录
8.6.3.1 基本要求

(1)充装前(后),应当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并旦填写检查记录;
(2)气瓶充装过程中,应当逐只进行检查,并且填写充装记录;
(3)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可以采用电子记录方式,并且应当由作业人员签字确认。
8.6.3.2 发现问题处理
检查发现以下情况的气瓶,应当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1)出厂标志、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瓶内介质未确认;
(2)气瓶附件损坏、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
(3)气瓶内无剩余压力;
(4)超过检验期限;
(5)外观存在明显损伤,需检查确认能否使用;
(6)充装氧化或者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
(7)充装可燃气体的新气瓶首次充装或者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过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
8.6.4 压缩气体充装
(1)充装压缩气体时,应当考虑充装温度对最高充装压力的影响,压缩气体充装后的压力(换算成20℃时,下同)不得超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2)充装单位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气、氧气,应当装设氢、氧浓度自动测定仪器和超标报警装置,测定氢、氧浓度,同时应当定期对氢、氧浓度进行人工检测;当氢气中含氧量或者氧气中含氢量超过0.5%(体积比)时,应当停止充装作业,同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3)充装氟或者二氟化氧的气瓶,最大充装量不得大于5kg,充装压力不得大于3MPa(20℃时)。

8.6.5 高(低)压液化气体充装
8.6.5.1 通用要求

(1)充装前应当逐瓶称重(车用气瓶除外);
(2)应当配置与充装接头相适应的衡器;
(3)衡器的选用、规格以及检定等,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衡器应当装设有超装警报或者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4)应当采用复检用衡器,对充装量逐瓶复检;自动化充装的,按照批量抽样有关规定进行复检;充装超量的气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否则不允许出充装站。
8.6.5.2 低压液化气体充装系数
(1)充装系数应当不大于在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液体密度的97%;
(2)温度高于气瓶最高使用温度5℃时,气瓶内不能满液。
       常用低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应当不大于本规程附件B的规定,其他低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应当不大于由公式(8-1)计算确定的值。
公式(8-1)式中:
Fr——低压液化气体充装系数,kg/L;
ρ——低压液化气体在最高液相气体温度下的液体密度,kg/L;
C——液体密度的最大负偏差,一般情况,C取0~3。   
       由两种以上(含两种)的液化气体组成的混合气体,应当由试验确定其在最高使用温度下的液体密度,并且按照公式(8-1)确定充装系数的最大极限值。
8.6.5.3 高压液化气体充装系数
       常用高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应当按照本规程附件B的规定确定,其他高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可以按照公式(8-2)确定其最大极限值。
公式(8-2)式中:
Fr——高压液化气体充装系数,kg/L;
T——气瓶最高使用温度,K;
M——气体的摩尔质量,g/mol;
R——气体常数,R=8.314×10-3MPa·m³/(kmol·K);
Z——气体在压力为p、温度为T时的压缩系数;
p——气瓶许用压力(绝对),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取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MPa。
8.6.6 低温液化气体及低温液体充装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衡器逐瓶(车用焊接绝热气瓶除外)复检充装低温液化气体及低温液体的气瓶,充装超量的气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否则不允许出充装站。
8.6.7 溶解乙炔充装
(1)溶解乙炔气体充装量以及乙炔气体与溶剂的重量比,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2)充装前,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测定溶剂补加量,对于溶剂量未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补加;
(3)溶解乙炔气体充装过程中,气瓶瓶壁温度不得超过40℃,充装溶解乙炔气体的容积流速应当小于0.015m³/h·L;
(4)溶解乙炔气体充装应当采取多次充装的方式进行,每次充装间隔时间不少于8h,静置8h后的气瓶压力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时,方可再次充装。
8.6.8 混合气体充装
(1)混合气体的充装系数见本规程附件B;未列入附件B的混合气体充装系数,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确定;
(2)充装前,应当采用加温、抽真空等适当方式进行预处理,并且按照相应混合气体充装标准的规定,确定各气体组分的充装顺序;
(3)充装每一气体组分之前,应当使用待充装的气体对充装装置和管道进行置换;
(4)混合气体充装还应当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
8.6.9 安全用气使用说明
       充装单位应当以纸质印刷或者扫描二维码方式显示对气瓶的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对瓶装气体使用者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告知其应当遵守以下安全守则:
(1)禁止将盛装气体的气瓶置于人员密集或者靠近热源的场所,禁止使用任何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
(2)瓶装气体使用者应当购买和使用符合本规程要求的气瓶盛装的气体,不得购买和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或者报废的气瓶盛装的气体;
(3)在可能造成气体回流的瓶装气体使用场合,用气设施上应当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4)在瓶内压力较高、不能直接使用气体的场合,应当在气瓶出气口装设减压阀,减压阀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并且在有效期内使用;瓶装气体用户应当确保减压阀与气瓶阀门连接牢固、密封可靠;
(5)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保持气瓶内具有规定的剩余气体压力或者剩余气体重量;
(6)运输瓶装气体时,气瓶应当整齐放置;横放时,瓶端应当朝向一致;立放时,要妥善固定,防止气瓶倾倒;严禁抛、滑、滚、碰、撞、敲击气瓶;吊装气瓶或者气瓶集束装置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7)储存瓶装气体实瓶(注8-1)时,存放空间温度超过60℃的,应当采用喷淋等冷却措施;空瓶(注8-2)与实瓶应当分开放置,并且有明显标志;实瓶内气体互相接触会发生反应可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分室隔离存放,并且在附近配有防毒用具和消防器材;对于储存易发生聚合反应或者分解反应气体的实瓶,应当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存放空间的最高温度和限定储存数量、保存期限;实瓶储存数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8)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车辆的明显位置标注“液化天然气汽车”字样,禁止将安装液化天然气气瓶的机动车辆驶入或者停放在建筑物内的停车场(库)等封闭空间;
(9)盛装可燃、助燃或者毒性介质的低温绝热气瓶,不得在封闭或者受限空间场所存放和使用。
注8-1:实瓶是指充装有规定量气体的气瓶。
注8-2:空瓶是指包括气瓶出厂或者定期检验后,按照规定向气瓶内充入压力低于0.275MPa(21℃时)的氮气等保护性气体的气瓶。
8.7 特殊规定和禁止性要求
8.7.1 特殊规定

(1)车用气瓶充装装置应当具有识读汽车牌照和气瓶电子识读标志的功能,并且只能对符合相应规定的气瓶进行充装;
(2)临时进口气瓶在境内充装时,充装系数应当参照本规程附件B;
(3)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充装站应当具备向气瓶充装蒸汽压不小于0.8MPa的饱和液体的能力;
(4)个人产权气瓶的使用登记、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等工作,应当以协议方式委托充装单位或检验机构负责代行;
(5)车用气瓶安全管理除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8.7.2 禁止性要求
(1)禁止将移动式压力容器内的气体直接对气瓶进行倒装或者将气瓶内的气体直接对其他气瓶进行倒装;
(2)禁止向气瓶内添加可能对气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损伤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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